细菌耐药性监测管理办法
1、各临床科室要重视病原微生物检测和药敏试验的送检工作。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根据药敏试验结果和细菌耐药情况,选用抗菌药物。各临床科室治疗性用药标本送检率应为:总体达到30%以上,应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要达到50%以上,应用特殊使用级的80%以上。
2、检验科要对患感染性疾病患者的标本进行病原菌的分离、鉴定及药敏试验,并及时报告细菌 培养、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3、加强对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内酰 胺酶(ESBLs)的细菌和多重耐药的鲍曼不动杆菌等实施目标性监测,及时通知医院感染科和临床科室。发生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暴发时,感染科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4、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专家委员会根据细菌耐药情况对相关抗菌药品品种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对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进行调整,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经济。
5、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院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6、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当事人,将根据医院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