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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门诊共济

发布日期:2024-06-18 浏览次数:
自我市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以来,大幅提升了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还可共享给直系亲属使用。
一、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介绍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照规定的门诊统筹待遇政策执行。
2.门诊统筹待遇
职工医保门诊相关费用享受门诊统筹政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起付标准为6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年。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退休人员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门诊与住院不共用支付限额。
注:在我院的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为60%,退休人员为65%。
3.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可以用于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注意: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二、家庭共济如何绑定
第一步
打开江苏医保云APP,在首页“我要办”中,找到【家庭共济】功能模块。


进入家庭共济后,选择“共济账户绑定”功能,根据页面要求填写的项目,依次填写共济使用人对应信息。填写后,如需增加使用人,可点击左下方【增加使用人】按钮进行新增即可。按要求填写好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同意后点击“签名区”进行签字操作,然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提交成功”。稍后可以在“共济账户授权记录查询”功能中查询到家庭共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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